學校章程
蘇州建設交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中文名稱:蘇州建設交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英文名稱:Suzhou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Communications。
學校地址:蘇州市吳中大道國際教育園南區致能大道108號。
第三條 舉辦者:蘇州市人民政府。
主管部門:蘇州市教育局。
第四條 學校性質與層次: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五條 辦學定位:職教特色鮮明、專業優勢凸顯、師資力量雄厚、辦學條件先進、人才質量優秀、省內一流、全國有影響的示范性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六條 辦學宗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科學發展觀,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質量為中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內涵建設為重點,走產教融合發展道路,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良好公共道德和職業道德、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七條 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6000人左右,同時每年承擔規模達15000人次的各級各類社會培訓。以后根據學校建設發展狀況和社會人才需求狀況逐步擴大規模。
第八條 辦學形式:以全日制五年一貫制高職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形成五年制高職、三年制中職學歷教育與職業資格認證融通的多形式、多規格、多層次的辦學形式。
第九條 專業定位:以現代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為主要專業特色,逐步形成以工業類專業為主體,管理、服務并重的專業格局。
第十條 學校校訓:厚德尚學精技致能。
學校校風:和諧沉穩追求卓越。
學校教風:敬業博愛篤學創新。
學校學風:勤學苦練精益求精。
第二章 學校的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二)保證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要求。
(三)確保學校辦學效益不斷提高。
(四)確保學校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實現。
(五)為國家及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術貢獻。
第十二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等學校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學校,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依法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學校各項辦學自主權。
(四)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按規定權限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依法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為學校法人代表。實行黨委統一領導,行政分工負責的工作制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護教職工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體制。黨政二級機構按人事、教育主管部門要求設置。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茖W研究立項;推薦和選拔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為學科專業帶頭人;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及教學科研工作等重大事宜。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對教學工作進行宏觀監督與管理,推動教學改革與教學基本建設。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指導、審議、評價、咨詢。
學校設立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對學生工作進行宏觀監督與管理,推動學校德育建設。對學校學生工作進行指導、審議、評價、咨詢。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穩妥地推進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雙向選擇、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實行人員聘用制、崗位聘任制和勞動合同制;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獎優罰劣,選優汰劣;實行改革分配和獎勵制度,多勞多得,優勞優酬。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職工專業技術制度。
第十九條 加強學校黨外人士隊伍建設;重視學校民主黨派建設,充分發揮民主黨派作用,支持民主黨派工作。
第四章 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舉辦者對學校有領導權、校級領導任免權、執法監督權、經費收支審核權、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權。
第二十一條 舉辦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履行對學校的經費投入、外部環境治理和為學校提供必要的教學、科研、見(實)習、生活條件等義務;依法保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的領導、管理、監督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學校有權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學費收入和創收收入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自批準之日取得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教育教學和學術科研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持“三服務 三發展”(服務學生、服務教師、服務學生學生發展、教師發展、學校發展)的辦學理念,以教學為中心,以提高教學質量為重點,以學術科研促進教育教學,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通過政治理論課程、思想品德課程以及日常的思想教育和社會實踐等途徑,有針對性地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重視學生的公民道德教育和文明習慣的養成教育、民主法治教育,教育學生樹立科學發展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提高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和就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營造積極、樂觀、向上、健康的校園文化環境。重視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堅韌不拔的意志和吃苦耐勞的精神。增強學生適應社會、抵抗挫折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要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按照市場需求的變化,主動適應區域、行業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調整和設置專業,加快專業改革與建設,注重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職業素養、實踐能力,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二十九條 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規格的要求,堅持以教學思想、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教學改革,加強教學研究,充實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法,改進教學手段和教學形式。加強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加強實訓、實習基地建設,積極推進現代學徒制試點,不斷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監控保障機制,實行督學制度和教學工作評估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一條 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規格的要求,堅持以教學思想、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教學改革,加強教學研究,充實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法,改進教學手段和教學形式。加強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加強實訓、實習基地建設,積極推進工學結合,不斷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十二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育創新,健全和完善學術科研體制,制定教師科研激勵機制,鼓勵教師積極開展學術科研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調動并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創作作品的積極性,依法維護學校的知識產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開放式辦學,促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章 教師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學校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制定并認真實施師資引進、培養計劃,注重“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促進師資隊伍整體素質提高。
第三十七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第三十八條 全體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應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圍繞學校的辦學宗旨、辦學目標和辦學定位,激發責任良知,樹立規則意識,強化績效觀念,培育團隊精神,倡導民主理性,樹立和諧理念,共建和諧校園。
第三十九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創作、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活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督;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履行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規定的職責。
(三)自覺堅持教書育人,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使用普通話和規范的文字。
第四十條 學校管理人員及教學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高教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二)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樹立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的觀念,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潔自律,克己奉公,不謀私利,工作敢于負責,不推諉、不扯皮。
(五)搞好部門之間的共事和協作,支持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工作。
(六)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學成果和科研成果獎勵制度。學校定期對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學生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生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四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或資助。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及資格證書。品學兼優者可獲得優秀學生稱號或其他獎勵。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五)經學校批準,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社團組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及各項校園文化活動;在教師的指導下積極參加校外實訓實習活動及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學費、培養費、住宿費等項費用。
(五)獲得助學貸款或助學金的學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
第四十七條 學校在學生中成立共青團和學生會組織,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動。
第八章 經費來源與資產、財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 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學校教育經費為輔。學校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投入、捐贈。
第四十九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學校各類資產的性質和產權要準確明晰。
第五十條 認真貫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財務預決算管理,加強對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審批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和合理使用經費,提高辦學的經濟效益。
第五十二條 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學校的財務工作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并按要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等提供財務報告。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機制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定期向學校黨政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財務計劃及執行情況,按時編制各項財務報表。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學校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修改章程:
(一)更改學校名稱。
(二)增加舉辦者或合作者。
(三)改變辦學層次或財產組織形式。
(四)情況發生變化,必須更改有關條款。
第五十四條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校長提出修改章程方案;
(二)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三)報請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關的制度、辦法和細則。凡學校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學校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沖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蘇州建設交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負責解釋。
二〇一六年十月